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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订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改动部分行政法规的要求》(以下全称《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订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改动部分行政法规的要求》(以下全称《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要求》表明,经过清扫,国务院此次共对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不予改动。其中,与快递业息息相关的《租车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多项条款被改动。
2018年5月1日《租车暂行条例》月实行,此次涉及条款被改动。《要求》表明,删掉《租车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删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其中有依法应该实行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必须认为的是,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后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统合,重新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归海关总署;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统合,重新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保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要求》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展开了改动,月中止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要求》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减少一款,作为第三款:“用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专门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需要按照本条规定申请人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还减少了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将道路运输及其涉及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列于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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