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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发改委8月1日发布《运输物流行业明知牵头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行意见(印发稿)》(下称《实行意见》)。
发改委8月1日发布《运输物流行业明知牵头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行意见(印发稿)》(下称《实行意见》)。《实行意见》对道路交通安全性、道路货物运输、公路货运站场经营、水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际货运代理、海关监管、铁路运输、民航运输、租车总计10大领域内列为明知牵头惩戒对象名单(即黑名单)的确认标准展开了具体。
《实行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实行意见》拒绝,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黑名单管理制度。以涉及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迫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牵涉到性质险恶、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明知不道德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即明知主体)列为黑名单,并向社会发布,实行信用约束、牵头惩戒。以下为《实行意见》主要内容:一、总体拒绝(一)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提供并确认的明知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明知牵头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
以涉及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迫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牵涉到性质险恶、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明知不道德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以下全称明知主体),列为黑名单,并向社会发布,实行信用约束、牵头惩戒。对不存在明知讫但相当严重程度仍未超过黑名单确认标准的明知主体,涉及部门可根据工作必须,将其列为诚信状况重点注目对象名单,实行严苛监管措施。(二)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是指专门从事运输、仓储、集装箱、仓储、代理、纸盒、流通加工、租车、信息服务等物流涉及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有关人员是指负起必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掌控人及从业人员。(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对全国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综合协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分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积极开展黑名单的汇总、互相交换和公布,推展实行牵头惩戒。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等国家涉及部门负责管理职权范围内黑名单确认标准的制订。县级以上公安、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的有关直属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首府范围内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四)确认为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明知主体涉及信息不应划入全国信用信息分享平台,依据《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相当严重违法明知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行牵头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全称《备忘录》)实行牵头惩戒。二、确认标准(五)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性领域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按照规定程序列为黑名单:1.用于愚弄、行贿等不不顾一切手段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注册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消驾驶员许可或者机动车注册的人员、法人。
2.假造、变造或者用于假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3.醉酒驾驶员机动车、饮酒后驾驶员营运机动车或者因饮酒后驾驶员机动车被惩处后再度饮酒后驾驶员机动车的驾驶员人。4.**驾驶员机动车的驾驶员人。5.驾驶员营运机动车 1 年内行经速度多达规定时速 20%情形多达 3 次或者 1 年内驾驶员机动车行驶速度多达规定时速 50%情形多达2 次的驾驶员人。
6.驾驶员货运机动车失灵 30%以上或者 1 年内失灵 3 次以上的驾驶员人。7.运输单位的车辆有失灵情形,经惩处不改的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8.在有人员**的交通事故中胜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人。
9.1 年内驾驶员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闲置应急车道行经情形多达 2 次的驾驶员人。10.六个月内两次再次发生一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分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11.导致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的驾驶员人。
12.蓄意导致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人。上述各项中的多达以上包括本数。
(六)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道路货物运输领域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按照规定程序列为黑名单:1.货运车辆 1 年内违法若然运输多达 3 次的。2.货运车辆驾驶人 1 年内违法若然运输多达 3 次的。3.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若然运输的货运车辆多达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4.机动车修理经营者私自**机动车,情节严重,被注销经营许可的。5.勾结、强令车辆驾驶人若然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判处 2 万元以上罚款,或者 1 年内被给与 3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6.掩饰有关情况或者获取欺诈材料申请人若然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愚弄、行贿等不不顾一切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
7.若然失灵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获取欺诈情况的。8.因阻塞交通、擅自冲卡、**抗法、毁坏涉及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与行政处罚的。9.因违法若然失灵导致根本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10.**抗法致人**或损害的。11.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被划入交通运输安全性生产黑名单 的。
上述各项中的多达以上包括本数。(七)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公路货运站场经营领域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按照规定程序列为黑名单:1. 在申请人交通运输财政补贴等过程中获取欺诈材料、谎报瞒报最重要事项的,或者以愚弄、行贿等不不顾一切手段提供交通运输财政补贴的。2.在用于交通运输财政补贴资金时,违背涉及法律法规,或者私自对用于补贴资金的建设内容或标准展开根本性调整,造成项目仍然符合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拒绝的。3.取得交通运输投资补助金资金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放运营十年期内物流服务功能再次发生根本性更改或调整,并未按拒绝撤回已取得的投资补助金资金的。
(八)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水路运输领域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按照规定程序列为黑名单:1.违背涉及法律法规,由涉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注销涉及许可证件,或因再次发生相当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涉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消涉及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从业单位。2.违背涉及法律法规,由涉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投产停业整顿的水路运输从业单位。
3.在申请人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获取欺诈材料、谎报瞒报最重要事项的水路运输从业单位。4.假造、变造、交易、转借、篡改危险性货物水路运输领域从业资格证书的水路运输从业人员。5.并未按规定获得适当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危险性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6.在参与水路运输领域涉及从业资格考核中不存在舞弊的水路运输从业人员。7.对其所在从业单位被涉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消涉及经营资格或注销涉及许可证件负主要责任的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8.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出行政要求后,有遵守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躲避继续执行的水路运输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9. 不存在被划入交通运输安全性生产黑名单的相当严重明知不道德的水路运输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10.不存在交通运输部确认的其他相当严重明知不道德的水路运输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九)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领域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按照规定程序列为黑名单:1.对危险性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具备瞒报、谎报违法行为的主体(托运人或与托运人有蓄意联合不道德的承运人(一个日历年度内再次发生两次及以上))。
2.假造船舶法定证书和文书的船舶。3.违法废气船舶污染物的船舶(一个日历年度内再次发生两次及以上)。
4.并未真实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不应报告的防污染作业信息的船舶及作业单位(一个日历年度内再次发生三次及以上)。5.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船载危险性货物申报员:(1)并未按规定展开申报或者报告,造成危险性货物在集装箱或者运输过程中再次发生事故的;(2)愚弄、不实、获取元神**清材料等违法行为;(3)对危险性货物再次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4)将《危险性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转借或者出让他人用于的;(5)篡改《危险性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的;(6)对谎报、瞒报危险性货物负有责任的。6.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1)并未按规定发给《集装箱装箱证明书》,造成危险性化学品(货物)集装箱在集装箱或者运输过程中再次发生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2)愚弄、不实、获取欺诈《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3)检查员账号转借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于的;(4)为非本人从业的单位所装的集装箱发给《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5)并未到现场监装检查发给《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7.违法获取不合规燃油的企业(一个日历年度内再次发生两次及以上)的。
8.航运公司无故拒绝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对其积极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或无正当理由对海事管理机构敦促排查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并未展开排查的。9.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再次发生**(下落不明)5 人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经调查找到公司安全性管理不存在相当严重问题的。
10.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的 1/3 及以上被列为重点追踪船舶的。11.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再次发生违章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躲避处置,航运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2.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用于假造、变造、出让、交易、外借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专门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关活动的。13.航运公司并未按规定创建公司安全性管理体系并获得有效地的合乎证明(DOC)或所管理的船舶并未获得有效地的安全性管理证书(SMC),经海事管理机构敦促后未有排查的。
14.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在船舶、水上设施修建、根本性扩建前或者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人检验的。15. 故意违反规定积极开展进出港报告,或经多次涉及惩处仍无法按规定积极开展进出港报告的船舶(一个日历年度内再次发生两起或以上);16. 在海事规费征税过程中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按规定交纳或少交纳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伤害补偿基金的缴付人(一个日历年度内再次发生两起及以上的);(2)不按规定办理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伤害补偿基金申报申请的缴付人、船舶(一个日历年度内再次发生两起及以上的);(3)对于并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出口货物,违规办理装船或者提离港口申请的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者货物承运人(一个日历年度内再次发生两起及以上的);(4)相当严重违规且被海事部门中止委托开立资格的港口建设费委托开立单位。
17.在海事船员管理过程中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以愚弄、行贿等不不顾一切手段获得船员遗缺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2)假造、变造或者交易船员遗缺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3)并未获得船员培训许可、海员外派业务资质许可私自专门从事船员培训、海员外派服务的。18.假冒他人《危险性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办理申报或发给《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人员。
(十)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国际货运代理领域不存在被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为相当严重明知不道德的,不应按照规定程序列为黑名单。1.以匿报、谎报等方式代理**止进出口货物、危险品货物运输,蓄意躲避监管,导致严重后果,依法受到涉及行政部门追究责任的。2.以不长时间竞争手段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相当严重妨碍市场经营秩序,被涉及行政部门惩处的。3.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海关监管领域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按照规定程序列为黑名单:1.有**犯罪或者**不道德的。2.非进出口企业 1 年内违背海关监管规定不道德次数多达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表格、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涉及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总计多达 100 万元的;进出口企业 1 年内违背海关监管规定不道德次数多达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表格、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涉及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总计多达 30 万元的;当年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非进出口企业、进出口企业,1 年内因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总计多达 100 万元、30 万元;非当年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非进出口企业、进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无进出口业务,1 年内因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总计多达 100 万元、30 万元的。3.欠薪不应**款或者欠薪应缴罚没款项的。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款第(二)项情形(具体内容:经过实地查阅,在海关注册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询,并且无法通过在海关注册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被海关列为信用信息出现异常企业名录多达 90 日的。
5.假冒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提供失当利益的。6.向海关掩饰真实情况或者获取欺诈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7.排斥、妨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继续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8.因刑事犯罪被列为国家明知牵头惩戒名单的。9.企业有违背国境公共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性、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10.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二)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铁路运输领域按照涉及规定被确认为相当严重明知的,不应按照规定程序列为黑名单。
1.违背有关规定向警方经营或超强许可范围经营的。2.在铁路监管部门做出惩处要求后,有遵守能力但拒不履行的。3.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旅客根本性人身损害或导致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根本性财产损失,受到铁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4.因分装并未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或在非危险性货物办理车站办理危险性货物分装申请,受到铁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5.因将危险性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性货物,或在危险性货物中夹带**止配装的货物,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为较轻以上的。
6.再次发生铁路交通、客货运事故后,瞒报、谎报或蓄意毁坏事故现场,假造、吞噬有关证据资料,阻碍、对付事故调查的。7.在申请人行政许可过程中,掩饰有关情况或者获取欺诈材料申请人行政许可的,或被许可人以愚弄、行贿等不不顾一切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8.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确认为相当严重明知不道德的。
(十三)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民航运输领域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按照规定程序列为黑名单:1.在申请人行政许可或者在民航行政机关检查、调查等工作过程中,不按拒绝获取或者获取欺诈材料、元神**言证词的。2.不存在无证无照经营不道德的。3.蓄意阻碍民航**台(车站)长时间用于的。4.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展开托运的。
5.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相当严重明知不道德的。(十四)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租车领域按照涉及规定被确认为相当严重明知的,不应按照规定程序列为黑名单:1.在申请人租车业务经营许可过程中,申请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掩饰有关情况、获取欺诈材料的。2.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性不道德的。3.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违背法律、行**规以及有关规定,寄递**止寄递物品不存在根本性安全隐患、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引起险恶社会影响的。
4.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不存在以下不道德之一,严重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1)违背法律、行**规的规定和誓约搜集、用于个人信息;(2)泄漏、伪造、损毁其搜集的个人信息;(3)予以被收集者表示同意,向他人获取个人信息。5.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并未依法实施安全性生产主体责任,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并未依法遵守安全性生产管理职责,造成再次发生重特大安全性生产事故的。
6.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引起险恶社会影响的。7.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注销租车经营许可证的。
8.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不存在其他违背法律、行**规或部门规章的相当严重违法明知不道德,须要实行牵头惩戒的。三、确认程序(十五)县级以上公安、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的有关直属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上述标准确认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国家涉及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继续执行。(十六)确认部门(单位)在黑名单确认前可根据必须遵守审批程序或使用其他有效地方式告诉明知主体。
自然人被列为黑名单 的,不应实施事前告诉。审批期间仍未异议的,确认部门(单位)按程序逐层上报黑名单信息。明知主体明确提出受理意见的,确认部门(单位)根据事实、理由和证据确认否接纳,并将结果不予告诉。并未**惜确认的,嗣后不列为黑名单。
当事人对对系统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确认部门(单位)的上一级部门(单位)申请人审核。国家涉及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继续执行。四、名单信息分享和公布(十七)黑名单信息主要内容还包括:一是涉及主体的基本信息,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辨识编码(LEI 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负起必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实际掌控人、从业人员)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二是列为黑名单的事由,还包括确认违法明知不道德的事实、确认部门(单位)、确认依据、确认日期、有效期等。
(十八)确认部门(单位)不应将确认的黑名单信息逐层上报至国家涉及部门。国家涉及部门不应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于每季度首月 10 日前将本领域新的产生的黑名单信息启动时至全国信用信息分享平台。国家涉及部门向全国信用信息分享平台启动时黑名单信息的频率低于前述规定的,仍按其现有规定继续执行。
(十九)信用中国网站于每季度首月 15 日前,将确认生效的黑名单向社会公众公布。名单信息的公布,应该客观、精确、公正,确保公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对于牵涉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表示同意公开发表或者行政机关指出不公开发表有可能对公共利益导致根本性影响的,可以不予公开发表。五、实行牵头惩戒(二十)全国信用信息分享平台于每季度首月 15 日向签订《备忘录》的部门和单位获取黑名单。
签订备忘录的部门和单位负责管理对其实行惩戒。(二十一)希望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物流服务平台企业、信用服务机构查找用于黑名单,对列为黑名单的明知主体实行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二十二)各有关单位及时归集明知牵头惩戒的典型案例,统计资料牵头惩戒情况并对系统至全国信用信息分享平台。六、名单解散和权益维护(二十三)明知主体列为黑名单的有效期应以为 1 年。
国家涉及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继续执行。(二十四)黑名单有效期期满自动解散,确认部门(单位)及时通过原公布渠道公布名单解散公告,涉及名单信息将在全国信用信息分享平台后台之后留存。
(二十五)黑名单有效期完结前,明知主体可以通过主动缺失明知不道德、避免不当社会影响等方式修缮信用。信用修缮的明确方式按照国家涉及部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二十六)确认部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将涉及主体提早移入黑名单的,不应及时将信息逐层上报至国家涉及部门,由其启动时给全国信用信息分享平台。
(二十七)明知主体对被列为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确认部门(单位)递交异议申请人并获取证明材料。确认部门(单位)不应在接到异议申请人后及时对系统否法院,并尽早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对系统当事人。(二十八)牵头惩戒实行部门在依据黑名单继续执行牵头惩戒措施时主动找到、经有关单位或个人驳回申请人或滋扰找到名单信息不精确的,不应及时告诉确认部门(单位)核实,确认部门(单位)不应及时核实并对系统。因工作失误造成有关单位或个人被误列为黑名单的,确认部门(单位)不应及时修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致歉并展开回应,完全恢复其名誉。
造成当事**益损毁的,依法给与赔偿金。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意见印发之日前再次发生的违法明知不道德不列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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